立本條款書人
甲方:消費者(「iSWEETY」會員平台會員或以第三方社群平台帳號申請註冊本遊戲服務帳號者)
乙方:艾思維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棠皓,聯絡電話:02-2786-3055、客服電子郵件:,網址:https://www.isweety.com.tw/,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170號3樓之1,統一編號:55740535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條款條款變更時亦同。
1.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條款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1.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本條款上之權利義務者。
4.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為真實、正確。以第三方社群平台帳號申請註冊本遊戲服務帳號者,甲方於第三方社群平台登錄之個資料亦同。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若甲方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屬違反本會員條款之行為,經乙方發現並通知甲方更正,甲方應於7日內全數更正,如逾期未更正,乙方得逕行停止其會員帳號使用權7日,且無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如因甲方虛偽登載行為致乙方發生損害,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甲方應自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本條款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乙方使用本遊戲服務時,應恪遵中華民國法令及所在地當地法規,且不得有以下各項行為:
(1) 將甲方持有帳號密碼與第三人共享。
(2) 將甲方所持有之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向第三人轉讓、移轉、出售、變更名義、設定質權或為其他供擔保之行為。
(3) 將本服務中取得之遊戲內貨幣、道具或現實世界之金錢等,與現實世界流通之貨幣或其他服務中獲得之道具交換,或透過網路拍賣等買賣。
(4) 為取得本服務內之道具等,而重複進行本服務之安裝與解除安裝。
(5) 侵害本公司或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有其疑慮之行為。
(6) 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或有其疑慮之行為。
(7) 歧視、侮辱或誹謗中傷他人之種族、宗教、性別等,或毀損他人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亦或騷擾行為(本公司有權判斷為攻擊特定人物或團體,造成其精神痛苦之行為)等。
(8) 從事詐欺、散佈猥褻物、違法蒐集散佈他人個資等犯罪相關或可能相關之行為。
(9) 從事多層次傳銷或相關推銷之行為,亦或類似行為。
(10) 竄改、刪除可連結之本公司或他人資訊相關行為。
(11) 偽裝為他人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2) 偽裝為本公司人員之相關行為。
(13) 從事選舉的事前活動、選舉活動或類似之行為及牴觸公職選舉法之行為。
(14) 從事宗教活動或類似之行為,亦或勸誘他人加入宗教團體。
(15) 從事政治活動或類似之行為,亦或勸誘他人加入政治團體。
(16) 對他人廣告、宣傳、推銷之行為,亦或妨礙他人傳送接收資訊之行為。
(17) 轉寄連鎖信之行為、委託轉寄之行為或依委託轉寄之行為。
(18) 從事不法連結、寄送大量資訊等至他人設備或營運本遊戲服務所需設備等,妨礙本遊戲服務營運之行為。
(19) 使用讓本公司無法順利運行之程式之行為。
(20) 連結他人伺服器使用與本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之行為。
(21) 傳輸或使他人可能接收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式等或垃圾郵件之行為。
(22) 改變本服務相關之程式,製作、散布、使用逆向工程、解析、工具程式之行為。
(23) 利用終端裝置製造商不允許之方式變更、改造終端裝置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24) 破壞本公司或合作夥伴公司商譽之行為。
(25) 除前各款規定內容外,任何違反法令、本條款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或毀損本公司商譽或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亦或造成他人或本公司蒙受損失及造成其他使用者困擾之行為。
(26) 利用執行符合上述各款任一規定行為之資料等,以助長該行為為目的張貼其連結之行為。
(27)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合適之行為。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乙方亦有權逕行回復原狀,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道具等。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遊戲進行中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信箱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電子信箱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中付費購買的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本遊戲服務亦可能提供訂閱方案(以下簡稱「訂閱」)。訂閱期間可能為:週、月或其他遊戲中公告的期間(以下簡稱「訂閱期間」),訂閱仍適用本會員條款之規範,提醒甲方應隨時留意訂閱狀態。如甲方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提出退費申請,乙方保留扣除甲方取消訂閱前我們在訂閱期間中所發放的任何遊戲幣或道具的權利。。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請依本服務官網或APP下載商店公開顯示之分級制度為主。
2.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將於APP下載商店中顯示。若未達最低要求之設備,將無法使用本服務,還請留意。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2.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本條款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本條款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為了進行查證,乙方將會請甲方提供證明其為帳號所有者之必要資料。若甲方無法提供要求之證明資料,乙方無法確認甲方為帳號所有者,將無法進行查證與後續處理,還請留意),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如該第三人未於限制使用權後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但上述盜用或非法使用,若為甲方個人行為造成(參考第六條禁止行為),則乙方停止第三人權限後,甲方將需要自行承擔違反契約之損失,乙方將不予回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遊戲內通知、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若第三人聯繫乙方並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將不得向此帳號提供服務。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甲方應先負擔新臺幣二百元之查詢工本費用。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產生、儲存於甲方伺服器之資料,客戶不具亦不得主張任何智慧財產權或請求權。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乙方「iSWEETY」會員平台或本遊戲服務中之所有程式、軟體、著作物、一切相關周邊產品,或附隨其等之所有技術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know-how、技術竅訣、營業秘密一切權利。以下合稱「智慧財產權等」)及包含相關使用權、管理權限在內之其他權利,皆歸乙方或授權乙方使用之第三人所有,除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乙方提供的本遊戲服務、主機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等。
甲方上傳至本遊戲服務之資訊(包含留言板投稿等,但不包括個人資料),已視同不可撤回授權(係指於全世界、不定期限、無償且非排他性之授權)乙方於公司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含本遊戲服務在內,本公司營運之行動裝置網站、電腦網站及其他所有相關媒體)範圍內使用該等資訊之權利(包含複製、公開傳輸(包含使可被傳輸)、改編、翻譯、再授權)。且甲方同意不向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權。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牴觸本條款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本條款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 乙方得以依據提供的查證內容,協助確認是否第三人有違反之嫌疑,若有違反之處將依本條款內容進行處置。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本條款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本條款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本條款方式處理。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 ,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條款。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條款: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本服務之內容為本服務內所包含的所有內容,包含文字、聲音、圖像、影片(以下稱「本服務之內容」)。
■規範
1. 關於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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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腳本
(含遊戲內之劇情、故事與其演出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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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做出損害本公司或作者的社會信任和聲譽的行為。
3. 關於聲音
(1)禁止複製、轉載或傳播遊戲的音樂、音效和語音。
(2)除了特定例外情況以外,將不會提供關於原製造方的資訊。
4. 關於影片發佈(直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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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網站,請遵守以下規定:
5.關於衍生作品
作為粉絲活動一部分的非商業衍生作品(商品)在以下條件下是允許的:
(附則)本條款自2024年8月16日起實施